
扬佳,是取保候审还是保外就医?!
与“要把扬佳案办成铁案,不给别有用心的人捞到一根稻草”一文一一切磋 (2008-07-25 16:02:13)
要把杨佳案办成铁案不给别有用心的人捞到一根稻草
“要把杨佳案办成铁案,不给别有用心的人捞到一根稻草。”根据这一方针,对杨佳案进行了全面分析,深入讨论,就如何把杨佳案办成铁案,不给别有用心的人捞到一根稻草,达成如下共识,望能认真执行。
!!好!
!!“别有用心的人”这概念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还是不用为好。
一、从思想上认识办好杨佳案的重要性。
大家一致认为,杨佳案巳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网络、媒体、民间议论纷纷的重大刑事案件。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把一桩纯粹个人报复性质的偶发刑事案件,说成为中国社会悲剧的缩影,说成为高度紧张的警民关系背后的制度性原因酿成的制度性的悲剧。在网络的舆论中,甚至有不少人把杨佳这样的歹徒、暴徒,吹捧成什么“大侠”、“英雄”。如此是非颠倒,黑白不分,从反面说明了一定要办好杨佳案的重要性。事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亦事关上海市公、检、法公正执法的公众刑象,一定要认真负责,高度重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杨佳案办成铁案,不给别有用心的人捞到一根稻草。
!!“偶发”?你不妨查一查,光这一个月就有多少袭警案了。它们哪一个是“偶发”的?袭警案接二连三地发生,不是悲剧是什么?
!!中国老百姓是天生的顺民,他们对官吏的唯一要求就是要求他们当清官;清官求不到,于是便企盼包公的出现;包公再求不得,于是杀官府人的事情就出来了。把杀官府的人称为“侠”这是一个传统。如果你足够留意的话,你会发现几乎没有什么杀官府的人在历史上留下恶名,人们对他们的称谓几乎都是正面的。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怕别有用心的人用放大镜挑毛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于以追究。
!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陈良宇贪污了那么多,造成的直接损失就有三亿,但是只判了十八年;与其它类似的案例相比可平等否?
执行法律,依法办案,公正、公平办案,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身正不怕影子斜。正大光明为人民办案,你怕什么?你怕谁?没有什么可隐瞒的,没有什么是见不得人的,没有什么是不可公开的。根据国务院的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有关杨佳案的信息,一不属国家机密,二不会因公开办案信息危及社会稳定,相反不公开才会给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反而危及社会稳定。为此,欢迎媒体、网络、公民对杨佳案的一切进行采访、调查、跟踪、监督,决不设限。相信谣言、流言止于真相的披露。杨佳案无秘密可言。一定要以客观的事实真相,击破别有用心人的种种猜测与不实传言。
!好!扬案已经进行好几步了,其间是否“执行法律,依法办案,公正、公平办案”?
三、杨佳案适用法律。
办好杨佳案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其主要适用法律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8.《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等。
可参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四、坚持程序公正问题。
公正应是办好杨佳案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为此首要的是必须坚持和保证杨佳案的程序公正。目前关于杨佳案的程序公正问题的疑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定要处理好,以消除公众的疑义:
1.关于审判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至第27条的规定,我国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可以由”?谁说了算?怎样才算“更为适宜”?谁说了算?
公众的疑义在于杨佳案虽然发生在上海市,但上海市公安机关为当事人之一,有重大利害关系,在上海市法院审判杨佳案,难以确保公正,因此呼吁指定异地管辖。大家知道,根据保证司法公正的原则,可指定异地管辖。这一点,对一些影响重大的贪官案的审判已有指定异地审判的先例,如发生在上海的陈良宇案,就是在天津审判的。
这样做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为消除公众对上海市法院审判杨佳案,可能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疑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杨佳案异地管辖审判。
!!仅仅指定法院就行了?你得想想,哪个被指定的法院能依据上检的卷宗办出一个没有悬疑的铁案?怎么样,还得另指定一个检察院吧?有相关的法律吗?
2.关于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谢有明律师原为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系为与当事人闸北公安分局有某种工作关系、经济关系的情刑,应该回避杨佳案,不宜担任杨佳的委托辩护人。且谢有明律师的代理行为,亦违反了《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的禁止性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151条第2项的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为了消除公众的疑义,首先要如实公布杨佳同意与选定谢有明律师为委托辩护人的过程与细节,公布相关书证、录音、录像等资料,并告知杨佳,谢律师应回避的理由;同时,将在公开、透明、有媒体记者在场的情况下,尊重杨佳本人真实意愿,重新选定其委托辩护人。
3.关于杨佳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
关于杨佳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已委托作出的鉴定缺少公信力。公众疑义在上海市公安机关为当事人之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己不能聘请鉴定人。为此,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鉴定,以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
五、坚持实体公正问题。
杨佳案巳拟由上海市检察二分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杨佳案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佳杀人致死6人,伤4人的犯罪事实公众是不存疑义的。疑义在于杨佳为什么杀人?对杨佳案的实体审判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2条的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中,有两点为公众所关注:
1.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对杨佳为什么杀人的动机、目的,最为公众关注热议。为了消除公众的疑义:
1.将公开审理杨佳案。
2.将公布2007年10月上海市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在现场和派出所,洵问和盘查杨佳的全部笔录、录音与录像等证据,决不删节隐满。
3.将公布杨佳投诉上海公安部门以及其回复处理的全部档案材料证据。
4.将纠正控制关键证人杨佳母亲的不当行为,允许杨佳母亲在不受威迫的情况下出庭作证,及公开接受媒体采访。
综上所述,杨佳袭警杀人伤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果严重,不容置疑。相信杨佳案会办得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一定给公众一个公正执法的满意结果,让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捞不到一根稻草。
!!“控制”是什么?是非法拘禁还是绑票?
!!这个案子不可能办成没有悬疑的铁案,除非高层痛下决心;如果高层当真痛下决心,那意味着要对我们的公检法做大手术;如果高层当真痛下决心,要办一个铁案,要对公检法动大手术,那时间是否合适?马上就是奥运,接下来就是残奥;残奥完了就是国庆;国庆完了就又该准备两会了。可是这嫌疑人能合法地这么一直拘下去吗?如果不能,如果我是他的律师,我就会提出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要求。
或者我还会干脆提出嫌疑人的保外就医的要求,因为他确实有精神疾患;在其六月二十五日的博客中他曾经明白无误确认自己有时会出现幻觉! 此外另据媒体报道,扬母早已意识到儿子有精神疾患,只是由于经济原因才搁置下来!
石 话
2008年7月22日
控制 非法拘禁 绑票 保外就医 取保候审 铁案 大手术


